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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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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B-024000

    行政权力名称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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