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企业服务 > 人力资源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B-025000

    行政权力名称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games28365365 承办:games28365365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