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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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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230-B-02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处2000元以上4600元(不含4600元)以下罚款。

    2.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3.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处7300元(不含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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