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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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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B-017000

    行政权力名称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支付;责令加付赔偿金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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