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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委托无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检验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5  来源: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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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080868-B-092000

    行政权力名称

    使用单位委托无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检验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凉山州甘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第七条()项: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属经营性使用行为,情节轻微,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属经营性使用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games28365365或凉山州质量技信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games28365365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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