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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使用依法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行为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6-12  来源:甘洛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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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13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使用依法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费用、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标注,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0.5倍至1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

    2.有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标注,经教育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2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且危害后果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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