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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www.ganluo.gov.cn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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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734881302-B-081000

    行政权力名称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主体

    甘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2. games28365365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德府办发〔 20 11 〕 1 36 号“二主要职责(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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