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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www.ganluo.gov.cn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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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734881302-B-055001

    行政权力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实施主体

    甘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处罚种类

    1.警告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4.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八:1. 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2. 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

    (2)、对作出上述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3.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

    (2)、对作出上述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4. 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

    (2)、对作出上述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三次及三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药品,处10万元罚款,并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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