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企业服务 > 执业资格

    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行为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B-18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广告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行为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处罚种类

    《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games28365365 承办:games28365365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