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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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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权力编码

    673523738-B-0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联系电话(选填)

    7812032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在业务部门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请电话咨询

    监督电话(选填)

    7811799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办理

    办理部门

    甘洛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团结南街288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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