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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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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权力编码

    673523738-B-02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罚款

    联系电话(选填)

    7812032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在业务部门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请电话咨询

    监督电话(选填)

    7811799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办理

    办理部门

    甘洛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团结南街288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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