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企业服务 > 综合其他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www.ganluo.gov.cn  2014-11-13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行政权力编号

    734881302-B-032000

    行政权力名称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实施主体

    甘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八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六:1. 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

    2. 符合《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6. 没有违法所得的。以涉案货值金额2000为基础进行计算,每递增2000元的,递增处罚1万元,但不得低于2万元高于10万元。

    7. 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8. 三次及三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games28365365 承办:games28365365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