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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www.ganluo.gov.cn  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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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734881302-B-044000

    行政权力名称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实施主体

    甘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处罚种类

    1.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2.符合《规则(暂行)》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3. 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超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依法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理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 涉案药品全部或大部分已销售、使用;无证经营涉及劣药的;涉及有骗取、伪造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情节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经营药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 无证生产、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无证经营中药品有假药的;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三次及三次以上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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