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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洛县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服务指南

    www.ganluo.gov.cn  2015-01-15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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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洛县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审批服务部门

    甘洛县公安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人员。

    申报材料

    (一)、变更户主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婚姻状况

    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5)、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变更出生地

    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四)、变更籍贯

    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将籍贯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除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项目变更

    1、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2、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变更更正后根据变更更正实际情况收缴变更前《居民身份证》、换发《居民户口簿》。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件。

    收费依据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

    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132

     

    收费标准

    1、自20131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2)、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0元。

     

    法定时限

    1(需核实30日)

    承诺时限

    1(需核实30日)

    联系电话

    0834-7817789

    投诉电话

    0834-78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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