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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洛县公安局申请出入境证件服务指南

    www.ganluo.gov.cn  2015-01-15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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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洛县公安局申请出入境证件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申请出入境证件

    审批服务部门

    甘洛县公安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4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和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

    1、大陆居民因私事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访友、旅行或处理其他私事;

    2大陆居民应邀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访问等活动或参加会议。

    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提交自己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另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化相片采集检测合格的相片一张及出入境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单。

    (五)州管干部(县级、副县级实职、调研员)应当按照《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凉委办【201044号)文件规定,由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党组织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凭书面申请到州委组织部领取填写《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申请因私赴台的需到州台办领取填写《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赴台审批表》,并凭审批表意见到出入境部门办理。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出具具备台湾组团旅游资质的旅社开具的组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六)离退休省管干部和享受省管干部待遇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州委组织部领取《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因私赴台的须到州台办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征求省委台办意见,另提交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出具具备台湾组团旅游资质的旅社开具的组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七)离退休州管干部和享受州管干部待遇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当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关于同意     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审查批准后,凭所需材料到出入境部门申请办理。另提交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及复印件。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出具具备台湾组团旅游资质的旅社开具的组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八)银行、保密局、机要局、保险公司、检、法、司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关于同意          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审批表,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后再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入境证件。退休人员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退休证的按在职人员履行手续。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出具具备台湾组团旅游资质的旅社开具的组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九)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公安民警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审批表,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后再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入境证件。退休公安民警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退休证的前往政治部出具证明。应邀前往台湾的,还需出具具备台湾组团旅游资质的旅社开具的组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十)普通公民前往台湾的,还需出具具备台湾组团旅游资质的旅社开具的组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甘洛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

    (二)甘洛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件。

    收费依据

        1、 公安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3]43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

         3、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收费标准

    1 普通护照 每 证 200  

        加注、延期 每项次 20  

        遗失补发 每 证 400  

    2 入出境通行证 每 证 20 一次有效

          50  二次有效

          100  多次有效

    3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 证 50  

       延期、 加注 每项次  20  

       一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20  

       二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40  

       多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100  

    4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 证 50   

    5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  每项次 20   

         一次入出境签注、 延期     

       停留、 暂住加注  每项次 20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签注 每 次 100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每 件 200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每 件 300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每 件 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每 证 50  

    6  台湾同胞定居 每 证 10  

    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加注、延期  每项次 20  

        一次有效签注 每项次 20  

      多次签注 每项次 100  

    法定时限

    30

    承诺时限

    30

    联系电话

    0834-7817789

    投诉电话

    0834-78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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