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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洛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www.ganluo.gov.cn  2014-10-16  来源: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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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企业(项目)入园,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园区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政策和甘洛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支持和鼓励入园企业(项目)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加快发展产业园区意见》、《甘洛县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甘洛县铅酸蓄电池集中发展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全县工业园区按功能划分和定位,海棠产业园区:主要引进以金属、非金属材料综合利用加工型等相关产业项目入园;田坝有色金属冶炼产业园区:重点引进金属冶炼加工型项目入园;新市坝镇有色金属加工产业园区:重点引进污染小、符合国家工业发展政策环保型的新兴项目;黑马产业园区:作为新兴工业项目发展预留产业园区。各园区均重点引进符合以上产业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龙头带动型项目及技术资金密集型、高附加值、高税收型项目。

    第二条  企业(项目)入园条件

    1. 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的最新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投资、税收与就业贡献,入园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2. 入园投资企业(个人)必须在甘洛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

    3.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回报率达15%以上的项目,可在园区选址建设; 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租赁土地或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租赁),不单独批地,县境内的特色产品加工项目,可实行个案研究。

    4. 投资强度: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平均应达到150万元/亩,税收达到15万元//年。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可单独批地建设;低于该投资强度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批地建设,采取租赁土地或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

    5. 产出强度:园区内工业总产值达到200万元//年 。单个项目工业总产值达到150万元//年及以上,可单独批地建设;低于该产出强度,原则上不单独批地建设,采取租赁土地或进入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租赁),但每平方米的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元。

     第三条 项目用地取得方式及建设要求

    1. 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园区内土地实施严格管理。投资者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和实际征地成本价的标准,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对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可实行个案研究。

    2. 入园企业与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 3个月内完成项目可研、立项及各项报件手续。项目用地面积经县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工程应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开工建设。建设工期按《投资合同书》约定工日计算,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开工期或建设期的,须经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3. 入园企业(项目)按规定时间竣工投产后,未达到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元/亩的,每减少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方须按10万元标准向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缴交土地开发成本。固定资产的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确定,设备投资以原始购买税务发票、土建工程以甘洛县建安税务发票为准。

    4. 入园企业(项目)取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需持续工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宗地经营期未满10年不得转让,满10年后若需转让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5. 施工准备。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协助业主及时办理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立项审批、土地审批等有关手续,其中未交清项目土地审批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暂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保管。建筑工程建设由业主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向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件、厂区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经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审查,提交县规划建设局同意并办理开工许可证。

    6. 容积率指标。严格执行《甘洛县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密度:≥30%,其中厂房容积率≥0.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

    7. 入园企业(项目)取得土地后造成土地闲置的,将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依法处置,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多批土地造成土地闲置及投资额不足造成土地浪费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8. 投资者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进度开工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土地储备整理开发中心按项目土地审批价格收回土地,安排给其它投资项目使用:

    1)投资项目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核准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

    第五条  申请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需向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 入园申请书或投资总额承诺书。

    2. 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其他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批文或者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入园的企业(项目),由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会审后和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书或项目建设合同书,并按园区规划落实项目用地选址。

    第七条  经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会审报县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准予入园的企业(项目),凭其出具的会审意见向县级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环评、消防、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整改、转产或者迁出工业园区。

    1.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项目)。

    2. 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项目)。

    3. 不符合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项目)。

    4.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企业(项目)。

    5. 建成投产5年未达到园区产出强度的企业(项目)。

       第九条  园区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自觉接受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管理;依法注册登记、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甘洛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甘洛县工业集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若擅自改变平面布局、外墙色彩、单体设计或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将责令其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园区内企业围墙统一设计成透空围墙或者绿篱;企业沿路代征的绿化用地,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设计,企业自主实施绿化和管护。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要依法上报统计资料,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月的25日前,向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报送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资料。按时填报统计、经信、发改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10年(含)内将土地转让他人、企业停产两年或破产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按项目土地审批价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价折算后对企业给予补偿,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另行招商。

    第十三条  企业(项目)入园管理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服式、全程代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责,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必须全力协助企业解决好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洛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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