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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项,都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
(二)土地优惠政策 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者,可以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至第三年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四)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 将外商投资银行、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美元。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详见第二部分),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川省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年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下称《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凉山州优惠政策 一、凡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四川省政府出台的政策中所涉及的税收、土地、金融等相关优惠规定,我州遵照执行。 二、工业强州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07] 6号)(摘选)、《关于激励企业及企业家加大投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凉委发【2007]8号)(摘选)、《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凉委发 [2006] 13号)(摘选),凡州委州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优先提供土地指标、优先供水供电、优先提供原材料。对实施重大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有以下几条办法: 1、充分发挥企业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或扩大优秀企业家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2、建立企业与州委、州政府的“直通信息网络”。保证州委、州政府的重要文件直通企业,企业愿望和需求直达州委州、政府和主要领导。 3、矿产品、水电企业当年新增地方所得税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当年新增地方所得税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4、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 5、当年建设竣工投产项目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 6、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新进入亿元行例的,给予企业上规模台阶奖3万元,已是亿元以上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每净增5000万元,奖励企业3万元。 7、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创新投入的1%奖励。 8、投资额度1—5亿元的项目补助土地成本1—15%;投资额度5—10亿元的项目,补助土地成本20-25%;投资额度1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土地成本30-40%。 9、投资额度在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通过绩效评估后分别给予1—3%的贴息补助。 三、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凉委发 (2011) 6号)切实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施以下优惠政策(摘选,详见文件): 1、出让土地可适度优惠并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补足缺口,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50%执行;个别特殊用地的土地出让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2、对投资重点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和兼并我州连续3年以上亏损企业的,减免期满后,可由受益财政按50%返还地方所得税收,时间3年。 3、对支撑性强、带动力大的引进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4、对引进国家鼓励类项目并取得金融部门授信的,由州县两级贷款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并享受州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贴息优惠。 5、对将自主知识产权带入企业的并产生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0%的一次性奖励。 6、凡获得国家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四川著名商标和四川品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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