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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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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9-0-A-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收费依据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201311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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