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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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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9-0-A-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收费依据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201311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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