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一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