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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5-07-20  来源: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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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3-3-B-268000

    行政权力名称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卫生局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自由裁量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卫生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卫生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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