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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20  来源: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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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3-3-B-3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卫生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卫生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卫生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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