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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的处罚

    www.ganluo.gov.cn  2014-07-20  来源: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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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3-3-B-325000

    行政权力名称

    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卫生局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卫生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卫生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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