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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办事指南

    www.ganluo.gov.cn  2016-09-09  来源:甘洛县防震减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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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第二十四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

    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

    4.《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在甘洛县行政区域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震动效果,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建设项目;

     

    有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场地位置;

     

    3)项目规模;

     

    4)拟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1)业主到防震减灾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将表填好后交回防震减灾局办公室;

     

    2)防震减灾局对填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防震减灾局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查不合格,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五、工作时限

     

    1)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所需费用。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4.《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后,方可建设:

     

    1)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在新的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正常开展工作满一年后,原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方可拆除;因建设工作确需提前拆除地震台(站)、地震遥测台网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在甘洛县行政区域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震动效果,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建设项目;

     

    有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场地位置;

     

    3)项目规模;

     

    4)拟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1)业主到防震减灾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将表填好后交回防震减灾局办公室;

     

    2)防震减灾局对填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防震减灾局出具审批意见书;审查不合格,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五、工作时限:

     

    1)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甘洛县防震减灾局地震监测股:(08347819887

     

    八、投诉电话:甘洛县防震减灾局办公室:(0834781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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