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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处滞纳金

    www.ganluo.gov.cn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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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滞纳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的监督检查,督促当事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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