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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www.ganluo.gov.cn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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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复核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材料。

    4.送达责任:自收到申报资料20日内送达核定决定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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