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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www.ganluo.gov.cn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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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实施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复核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材料。

    4.送达责任:自收到申报资料20日内送达核定决定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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