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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www.ganluo.gov.cn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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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实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复核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材料。

    4.送达责任:自收到申报资料20日内送达核定决定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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