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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检查

    www.ganluo.gov.cn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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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税务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况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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