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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缴税款的抵退

    www.ganluo.gov.cn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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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7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多缴税款的抵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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