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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征收

    www.ganluo.gov.cn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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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8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核定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按照监督执法计划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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