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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生产许可证

    www.ganluo.gov.cn  2017-11-10  来源:甘洛县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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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

    办理部门

    甘洛县农牧局

    责任处室

    甘洛县农牧局种子管理站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申报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说明1份;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1份。

    (二)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1份、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

    (三)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产权证或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1份。

    (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各1份;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1份;

    (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生产基地证明(含品种、面积,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1份。

    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证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甘洛县团结南街231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电话】0834 - 78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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