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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

    www.ganluo.gov.cn  2017-12-04  来源:甘洛县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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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

    办理部门

    甘洛县农牧局

    责任处室

    甘洛县农牧局水产渔政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申报条件

    船长24米以上的内河渔业船舶及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95KW以上的内河渔业船舶。

    相关表格

    1《内河渔业船舶证书申请表》1份;

    2、船舶图纸1份(初次检验时需提供);

    3、救生衣照片或其它船用产品证明复印件1份;

    4、船舶所有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甘洛县团结南街231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电话】0834 - 78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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