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 |
一、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本人的常住户口簿、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证件复印件(一份)
二、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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