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优待 |
事项名称 | 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 |
办理部门 | 甘洛县民政局 |
责任处室 | 优抚股 |
法律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认识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七)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 |
申请材料 | 1.死者所在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批烈的申请报告; 2.牺牲人员生前简历,死难现场有关材料(现场勘查材料、法医鉴定等),先进事迹; 3.死难情节相关证人(至少两人以上)、证言、旁证材料; 4.牺牲人员有关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所在单位证明)、工资级别(档次)证明; 5.牺牲人员是人民警察的还需相关的警衔授予时间、警衔级别等证明材料; 6.涉及刑事案件的需公安、检察、法院提供相关的现场勘查、询问(讯问)、刑事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局优抚股审查——经初审合格正式受理——报州民政局优抚处核审上报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甘洛县民政局优扶股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州民政局提出初审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联系电话 | 【电话】0834-62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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