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证 |
事项名称 |
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未再婚) |
办理部门 |
甘洛县司法局 |
责任处室 |
甘洛县公证处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公证程序规则》 |
事项收费 |
川价字费(1999)100号 |
申报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该婚姻状况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下列申报材料的规定。 |
申请材料 |
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要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⑴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2)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照;⑶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 4.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⑴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各项材料;⑵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第1项所列各项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证件、证明材料。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 2.公证处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4.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审查,认为必要的由公证员亲自进行调查; 5.经公证员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状况公证,予以批准出证。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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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出具公证书(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834-7819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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