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登记 |
行政权力编码 |
00911049-0-A-00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 |
实施主体 |
甘洛县工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5.《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相对人维权 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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