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登记

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推荐〗〖关闭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9-0-A-008000

行政权力名称

非企业广告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5.《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games28365365 承办:games28365365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