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登记 |
行政权力编号 |
00911049-0-C-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收缴销毁商标标识 |
实施主体 |
甘洛县工商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行政强制种类 |
行政强制执行 |
相对人维权 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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