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用

变更、解除、撤销经备案合同的备案

www.ganluo.gov.cn   2014-07-13   来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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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49-0-Z-02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变更、解除、撤销经备案合同的备案

实施主体

甘洛县工商局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变更、解除或者撤销经备案的合同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自愿备案的合同除外。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甘洛县法制办或者凉山州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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