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
甘人社发〔2011〕91号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 洛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和《games28365365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府办发〔201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农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经办规程,请遵照执行。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洛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和《games28365365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府办发〔2011〕 9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乡镇服务中心具体经办,乡镇服务中心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我县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服务中心新农保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新农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核实、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村协办员受乡镇服务中心委托为参保人员代办新农保相关业务手续,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初审,以及政策宣传与解释、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五条 2011年7月1日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甘洛县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殊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下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参加新农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一式四份,可以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新农保参保手续。但须携带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代办新农保参保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必须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和《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第七条 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以及《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花名册》于每月25日前一并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第八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等部门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返还乡镇核实。
第九条 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银行存折(卡)账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一式二份,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村协办员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于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按有关规定记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一式二份。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协办员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于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
(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3)新农保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第十二条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将上述材料于当月25日前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于每年12月10日前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至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补缴部分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
参保人变更缴费档次应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填写《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档次变更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也可通过零星缴费申请办理。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已办理的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缴费困难群体选择缴费档次,须经本人申请,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采取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两种方式,新农保经办机构不办理现金收取业务。参保后缴纳正常年度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不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费、转出或年满60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时间等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采用零星缴费,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扣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5月15日、
金融机构根据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两联)。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提示乡镇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应于
第十七条 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手续,填写《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零星缴费申请表》),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手续。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零星缴费的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乡镇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零星缴费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打印《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零星缴费通知单》)(三联),于当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零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缴费申请,并持《零星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乡镇服务中心提交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并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两联)。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缴费5个工作日后,可凭金融机构的有关收款凭据,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索取《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向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和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应打印《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采用月积数法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对待遇领取、出国(境)定居、死亡等人员的个人账户结算按上年度利率计算。
第二十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打印《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同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乡镇服务中心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的《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式二份,每月10日前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提醒参保到龄人员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和补缴中断年度的保险费。愿意缴纳的,应于年满60周岁的当月20日前按零星缴费规定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第二十八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须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和《通知单》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乡镇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编制《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花名册》并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核定表》(一式两份,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存一份)。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次月1日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通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每月20日为养老金上账日。养老金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于15日前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卡)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第三十二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服务中心应提请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多个法定继承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设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第四十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初,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10月底前,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新农保参保实际人数、预计年末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次年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下年度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局审核汇总。县财政局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将相关单据提交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与县财政局按月对账。
每年年初,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和上年财政补贴到位情况,编制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与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拨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拨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每月乡镇服务中心、村协办员要及时进行票据、资金的核对和上报;乡镇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参保缴费信息的核对和汇总,并及时将相关资料及汇总信息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转移到其他新农保统筹区域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农村户籍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我县乡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一式三份,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委托村协办员代办的,村协办员应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寄送《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六条 转出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结算个人账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寄送至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十七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乡镇服务中心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开展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服务。
第五十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乡镇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类别、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统计工作人员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统计指标、收支变动趋势分析基金运行状况和潜在的问题,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二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参保登记、账户管理、待遇认定等综合管理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并编制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图、甘洛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图。稽核部门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执行经办规范,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十四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对乡镇服务中心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将其执行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进行考评。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一章 公示、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第五十七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会同乡镇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于每年初对上年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名单及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
第五十八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乡镇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五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0834-7817535,0834-7817538,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核实后,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可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给予举报人员一定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继续完善。
第六十一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处理,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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