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业务

发票相关服务

www.ganluo.gov.cn   2015-07-15   来源:征管服务规范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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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发票相关服务

1.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业务事项

增值税发票系统挂失、损毁报备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政策依据

 

 

 

 

 

文件名+文件号

失效条文

相关政策解读

国税发(20061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办理流程

受理-调查(审核)-办结

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时限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结,登记备案;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 )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办理总时限

当日办结

 

事项受理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编码

名称

份数

特殊规定描述

资料归档标志

资料查验标志

1

 

发票领购簿

1

 

N

N

2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

 

Y

N

3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1

 

Y

N

4

 

盗窃报案材料或发票丢失情况说明

1

 

Y

N

5

 

防伪税控IC

1

 

N

N

 

查验资料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1.业务受理环节审核盗窃报案材料或发票丢失情况说明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资料不齐、情况说明不符的、内容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审核丢失或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空白未开具、是否与领购信息相符。

      3.对纳税人因保管不善,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或被盗进行行政处罚。

      4.遗失声明是否符合要求。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3:
盗窃报案材料或发票丢失情况说明

事项调查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审批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事项办结

工作标准

      1.受理后发放《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式三联。

      2.审核《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要求纳税人向指定报社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3.对挂失发票进行缴销。

      4.资料归档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后续管理

    及时确认、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对抵扣联比对结果为失控发票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特别规定

 

关联业务

 

进户属性

不下户

 

2.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业务事项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业务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纳税人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政策依据

 

 

 

 

 

文件名+文件号

失效条文

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川国税函(2009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流程

受理-调查(审核)-办结

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时限

纳税人丢失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同时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当场提示纳税人发票挂失后需要票据入账的处理手续。

3 )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办理总时限

当日办结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事项受理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编码

名称

份数

特殊规定描述

资料归档标志

资料查验标志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

 

Y

N

2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1

 

Y

N

 

查验资料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初审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后续审核环节。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事项调查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后续审核环节审核后,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相应的税务文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审批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事项办结

工作标准

综合服务岗对《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的处理通过【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模块,在文书大类中选择发票类,在文书种类中选择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进行处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后续管理

 

特别规定

1.我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必须选择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非娱乐性报纸。

2.发生发票丢失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资料等。

关联业务

 

进户属性

不下户

 

 

3.    税务机关丢失普通发票挂失处理

 

业务事项

税务机关丢失普通发票挂失处理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因保管不善,致使普通发票发生丢失的,税务机关应将其情况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发票被盗的,还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出挂失申请。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将丢失发票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并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作废声明。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税务机关因保管不善,致使普通发票发生丢失的,税务机关应将其情况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发票被盗的,还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出挂失申请。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将丢失发票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并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作废声明。

政策依据

 

 

 

 

 

文件名+文件号

失效条文

相关政策解读

主席令(200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流程

发起-办结

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时限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办理总时限

当日办结

 

事项受理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编码

名称

份数

特殊规定描述

资料归档标志

资料查验标志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

 

Y

N

 

查验资料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一)对税务机关内部因被盗而发生普通发票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普通发票管理岗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连同被盗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发生普通发票丢失的税务机关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三)系统操作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通过【文书受理】选择《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后自动核销该发票。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事项调查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审批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事项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后续管理

 

特别规定

 

关联业务

 

进户属性

不下户

 

4.    发票真伪鉴定

业务事项

发票真伪鉴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单位或个人对取得的普通发票,或者执法单位对查获的普通发票需要进行真伪识别的,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政策依据

 

 

 

 

 

文件名+文件号

失效条文

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流程

受理-调查(审核)-办结

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时限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办税服务厅鉴别有困难的,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3 )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转相关部门协查。

4 )税务机关根据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需要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5)提供互联网络鉴定服务,纳税人在网上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6 )提供自助终端办税、移动终端鉴定服务,纳税人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系统自动比对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办理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申请鉴别的发票数量很少且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和提请协助鉴别的即时办理;申请鉴别的发票数量多,以及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提请协助鉴别的,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事项受理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编码

名称

份数

特殊规定描述

资料归档标志

资料查验标志

1

 

待鉴定发票(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1

 

Y

N

2

 

用票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提供单位介绍信,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对象为单位时提供

Y

N

3

 

待鉴定发票清单

1

 

Y

N

 

查验资料

 

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1: 待鉴别发票原件复印件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单位介绍信(申请对象为单位时提供)
3:
待鉴定发票清单

事项调查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审批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事项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1: 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书

后续管理

      取消申请表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待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待鉴定发票清单(应包括待鉴定发票种类、代码,以及对应的起止号码等内容)。

特别规定

 

关联业务

 

进户属性

不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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