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 |
行政权力编码 |
00911149-5-F-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 |
实施主体 |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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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维权 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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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games28365365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games28365365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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