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助 |
(川财教〔2014〕8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教育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按照30%贫困面计算,免除全省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学费,并列入2014年“19件民生实事”加以重点推进。现将贯彻实施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在执行现有助学金政策基础上,按照30%贫困面计算,对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已经收取的2014年春季学期的学费,由学校在文到之日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学生家长。
免学费政策资助面为各地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具体对象由各学校在免费总名额内评定。
二、经费补助政策
免除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学期300元的标准拨付给学校,并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比例为:三州、扩权试点县(市)为55%,其余市、县为45%。
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2014财政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
现随文下达你地2014财政年度(2014年春季学期和2014年秋季学期)省财政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表),增列2014年“205教育”相关款项。请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文件后,连同本级安排的资金,尽快拨付到各有关学校。
四、工作要求
实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是我省2014年19件民生实事之一,各市(州)、扩权试点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政策宣传和具体实施工作,有关学校要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本级应分担的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策兑现,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省级补助资金表(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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