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助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免除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政策的通知

www.ganluo.gov.cn   2016-0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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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教〔20148)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教育局: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按照30%贫困面计算,免除全省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学费,并列入2014年“19件民生实事”加以重点推进。现将贯彻实施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2014年春季学期起,在执行现有助学金政策基础上,按照30%贫困面计算,对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对已经收取的2014年春季学期的学费,由学校在文到之日3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学生家长。

免学费政策资助面为各地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具体对象由各学校在免费总名额内评定。

二、经费补助政策

免除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学期300元的标准拨付给学校,并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财政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比例为:三州、扩权试点县(市)为55%,其余市、县为45%

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2014财政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

现随文下达你地2014财政年度(2014年春季学期和2014年秋季学期)省财政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表),增列2014年“205教育”相关款项。请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文件后,连同本级安排的资金,尽快拨付到各有关学校。

四、工作要求

实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是我省201419件民生实事之一,各市(州)、扩权试点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安排、政策宣传和具体实施工作,有关学校要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本级应分担的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策兑现,要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免除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省级补助资金表(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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