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
1、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关于重复参保的处理办法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同时领取的,应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4、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作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5、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的补贴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有13个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9、什么是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10、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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