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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文文号:凉医险发﹝2015﹞4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9日
凉医险发﹝2015﹞4号
关于2015年全州城镇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经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决定,现就2015年度城镇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6.5万元。
(二)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2013年度全州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163元作为缴费计算基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时间仍为
(四)国有改制企业等单位实行一次性剥离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清算标准:一般国有改制企业等单位为47142.40元;特困企业为40027.70元。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87.06元。
(六)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1766.52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二)城镇居民集中参(续)保时间仍按凉府办函[2009]32号文规定执行,即:普通居民为
(三)个人缴费标准: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普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为160元,18周岁以下及学生个人缴费为50元,特殊困难人员(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按标准给予补助。
(四)从
特此通知
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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