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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为加强海棠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镇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海棠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受理对本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镇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实际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镇内有关规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海棠镇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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