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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两河乡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主体及范围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两河乡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辖区各成员单位、各村河段长。 第二条 考核主体。考核工作由乡河长办公室牵头,乡河长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提交乡目标考核小组,计入乡镇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条 考核范围。本乡辖区内的河流均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 第四条 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 乡河长办公室会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编写《两河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考核方案》,于每年初报请党委、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根据审定的考核方案制定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第六条 乡河长办公室相关成员根据《两河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的责任和工作实际,依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通过现场督查与台账核查,对各村河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报乡河长办公室。 第七条 乡河长办公室根据各村河段的考核评分结果,汇总形成全乡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单条河道考核得分及综合考核得分。单条河道考核得分及综合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乡河长办公室严格按照《两河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要求,对辖区内河长制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的河段名单、考核评分表及乡镇自查报告,统一由乡河长办公室印发给各村村委会。 三、职责分工 第十条 乡河长办公室负责全乡河长制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乡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将本乡河长制管理工作报请乡党委、政府同意后,纳入全乡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四、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设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75-89分的评为良好,60-74分的评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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