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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全乡河长制管理工作,促进我乡河长及河长办公室履职尽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河长督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级总河长、村级河段长开展督导、巡查工作。 第二条 乡级总河长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全乡区域内责任河道流域的水环境治理及日常管护、入河排污口、堤坝安全,及时处置报告发现问题,落实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上级河长交办的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围垦湖库等突出问题。 第三条 村级河段长巡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村域内责任河湖段的水环境治理及日常保洁、堤坝安全等情况,及时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落实解决情况。 第四条 发现问题报告及处置。河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一)处置权限属于本级河(段)长的,立即进行处置; (二)处置权限属于责任部门和下级河(段)长的,应第一时间联系或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河(段)长进行查处,并进行跟踪落实,督促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条 总河长督查纳入乡党委、政府重点督查事项。
二、河长办公室巡查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河长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开展巡查工作。 第七条 巡查分为专项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形式。专项巡查由乡河长办公室会同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巡查由总河长根据工作职责自行组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并将巡查情况报送乡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专项巡查工作内容: (一)河长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二)乡总河长是否按期巡查、召开工作例会等情况。 (三)江河湖库水质情况,水体是否发黑、发臭、浑浊,河面是否存在漂浮杂物,河岸是否积存垃圾、杂物,河道是否存在淤泥、直排污水等问题。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河道及流域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河道是否按要求及时清淤;禁养区内的养殖(小区)和养殖户是否关闭或搬迁,规模化养殖(小区)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规范等问题;生活污水和农村污水是否收集、处理,是否存在污水乱排下河现象;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水问题,河道违法建设查处打击是否有力等。 (五)河长制管理工作公示情况,是否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 第九条 日常巡查内容由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确定。 第十条 巡查工作坚持“全面、细致、认真、负责、高效”的原则,巡查人员每次巡查需现场填写《河长制管理工作巡查情况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拍照留存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督办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根据专项巡查、日常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印发工作简报,通报巡查督办工作情况。 三、督办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级河长制管理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乡总河长和河长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十四条 督办工作实施主体为乡总河长、乡河长办公室。 乡总河长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乡河长办公室多次协调而未有效解决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村级河段长。 第十五条 督办程序。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通知主要由河长办办公室主任负责同志签发。“督办函”要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各村接到“督办函”后,必须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督办反馈。督办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及时向交办单位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书面反馈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等。 (四)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完成后,乡河长办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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