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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文号:  是否失效: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1900-01-01  生效时间:1900-0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我省地税系统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由税务机关采集、查验、记录其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员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统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代开、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 

      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统称“登记证件”)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身份证件类型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 

      七、同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至国税、地税机关任一方采集即可,无需重复采集。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地税机关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九、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实名事项时,应首先完成查验认证。通过查验认证的办税人员,不再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登记证件等;未通过的,先采集身份信息。 

      十、查验认证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办税服务厅未使用排号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的,通过办税窗口进行办理。查验认证方式包括身份证件、手机信息验证等。 

      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31日至2023228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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